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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豐澤區(qū)通報一起對企業(yè)負責人行政處罰案例

  日前,豐澤區(qū)通報一起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違法案例,以案釋法,警示各企業(yè)負責人學法守法,自覺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確保企業(yè)健康運轉、安全發(fā)展。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日,豐澤區(qū)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轄區(qū)普賢路墩后工業(yè)區(qū)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zhí)法檢查,經查:未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保證本公司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臺賬記錄,該公司安全生產投入未能保證企業(yè)安全生產運行的需要。

  處理結果

  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貳萬元(¥20000)的罰款。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溫馨提示

  安全生產投入是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要物質基礎。對大量生產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不足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認為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會影響經濟效益,或者存在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在安全生產工作上過多地投入。因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有安全生產投入,并保證這項投入真正用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在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方面找到最佳結合點,促進安全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