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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查處3起涉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自2025年1月1日以來,漳浦縣綏安派出所結合“冬季行動”,對縣城禁止燃放區(qū)內加強路面夜間巡邏頻次,嚴厲打擊違規(guī)燃放煙花等涉煙花爆竹違法行為。截至目前,共查處相關違法行為3次。

  據漳浦警方介紹,1月1日凌晨,違法行為人鄭某勇在禁放區(qū)燃放煙花爆竹,被綏安派出所巡邏民警當場發(fā)現立刻制止并處以罰款。1月11日—12日,綏安派出所案件辦理隊根據群眾舉報2起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件,當場分別查獲違法行為人張某春和詹某武。經查,2名違法行為人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違法行為人 張某春

  我因違法銷售煙花被行政拘留,這幾天接受教育后,深刻認識到銷售煙花爆竹是違法的事,也是非常危險的。希望大家以我為戒,不要做違法的事。

  違法行為人 詹某武

  我因為售賣和儲存煙花被公安機關拘留。非法儲存和售賣煙花是一件很危險的行為,希望大家引以為戒,不要跟我一樣。

  漳浦公安辦案人員介紹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有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不聽勸阻,并阻礙有關機關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漳浦公安機關依法對3名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處罰。

  邱曉峰

  漳浦縣綏安派出所案件辦理一隊 

  近期我們綏安派出所在我們縣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qū)域進行定點巡邏和不定時巡邏,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fā)現有群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燃放煙花,隨后我們巡邏民警根據規(guī)定,對其燃放煙花行為進行制止并進行了罰款的處罰。另外我們又查處了2起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案件,我們在違法行為人的住處查處了其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后,我們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兩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

  警方提醒

  安全無小事,警鐘須長鳴。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運輸、儲存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切勿非法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如發(fā)現相關違法犯罪線索,可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邱曉峰

  漳浦縣綏安派出所案件辦理一隊

  綏安派出所提醒您,煙花爆竹七分美,點燃引爆十分兇。在人群密集區(qū)燃放煙花爆竹隱患重重,請廣大群眾詳細了解縣政府相關通告,在禁燃放區(qū)外欣賞煙花之美,在方圓規(guī)矩內共度和樂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