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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未成年人騎行釀事故 福建石獅調解司法確認促賠償

  電動自行車是很多人的出行代步工具,然而,小小“追風少年”由于對危險的認知性不足,監(jiān)護人疏于看管等因素,私自騎電動自行車出行,釀成交通事故給雙方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責任誰來擔?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交通事故和諧調處中心化解了一起涉及未成年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某天晚上,14歲的小張(化名)到同學小邱(化名)家里約其一起外出打籃球,正當兩人準備出門時,看到小邱母親停放在家里的電動車。于是兩人商議為方便出行,由小張駕駛該車后載小邱外出。

  車輛沿石獅市石錦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某段時,與由北往南橫穿石錦路的行人大劉(化名),發(fā)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了小張、大劉受傷及二輪電動車受損。

  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張駕駛車輛行至路口時,未觀察道路交通動態(tài),臨危未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大劉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沒有確認安全后通過,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大劉因本起事故受傷后,于石獅市醫(yī)院進行救治,傷情后經鑒定機構鑒定,認定大劉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因雙方對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大劉遂向石獅市交通事故和諧調處中心申請調解。大劉要求小張、小邱以及他們的法定監(jiān)護人共同賠償損失共21萬余元。

  調解現場,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詳細解釋了民法典中關于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未成年人騎行的相關規(guī)定,清晰劃分了責任范圍,明確了賠償界限。針對小張、小邱父母存在的“監(jiān)護疏忽”問題,以及雙方當事人在賠償金額方面的爭議,調解員采取“背對背”調解策略,耐心引導家長作為孩子的監(jiān)護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大劉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理應承當一定的責任。

  經過反復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小張、小邱雙方父母自愿按一定比例賠償大劉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損失。該筆款項于簽訂協議時一次性支付。調解協議簽訂當日,雙方共同向石獅市人民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并當場支付完畢賠償款。(石獅法院:王情娟)